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我行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的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五条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三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办理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仅限于xx银行开出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单。
第三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七条经我行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及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交给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以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经我行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或第三人。
第八条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存款行的会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十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真实得,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并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交给贷款人。
第十一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
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贷款期限、金额、用途及利率第十六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的到期日,如以多张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最早到期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七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90%,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押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借款人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
第五章业务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条单位定单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我行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有权审批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后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签订借款及质押合同,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质押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四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
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
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款项的,我行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九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我行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四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我行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分行、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7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洛商银〔200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附件2: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
附件1: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使用说明:1. 存款不满三笔的,空白处划斜线。
2.本确认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款银行留存,第二联贷款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