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下发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办税指南》及二维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下发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办税指南》及二维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政策落地,满足纳税人合理办税需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办税指南》及二维码,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办税指南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 支付法律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入库。

2.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3.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将当月所扣的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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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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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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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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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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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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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下列情形的,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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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办理路径:【登录】—【人员信息采集】—【报送登记及获取反馈】—【报表填写】—【申报表报送】—【网上缴款】—【缴款反馈】,具体操作详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操作手册》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yngs.gov.cn/)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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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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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数据是保存在本地,所以扣缴义务人使用公用电脑(含办税大厅自助办税区电脑)后,要及时将人员信息导出到移动存储设备中,并同时拷贝数据备份文件,然后卸载已经安装的扣缴客户端,删除相关文件夹,防止信息泄露。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或者在自助办税终端进行打印。

6.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08]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7]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办税指南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事项描述】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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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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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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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云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http://www.oldltax.yn.gov.cn,点击“网上办税快速通道”进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银行端查询缴款通知书到任意联网银行进行缴款;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客户端版),下载途径: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粘贴云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http://www.oldltax.yn.gov.cn)点击省局主站→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云南省网上税务局1.0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银行端查询缴款通知书到任意联网银行进行缴款。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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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①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②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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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一年内按月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次月15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在政策的通知